当前分类:律师札记
二十年前的一次死刑复核
更新时间: 7/12/2007   来源:   点击数: 1666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成了热门话题,过几天又是元宵节了,这使我想起了二十年前的一次复核经历。

    二十年前,我做为辩护人参加了一涉案金额90余万元的贪污案的刑事诉讼。基本案情是有人以收购黄金为由通过一银行分理处的主任段某多次贷款累计90余万元,未能如期归还,至案发损失约20余万元。全案涉及十余人,按挪用以贪污论处。一审、二审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我是本案第一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

    收到二审判决时,正好是当年的春节,包括我在内的四名律师代表参加辩护的十余名律师在正月里乘车三十六小时来到北京,住在司法部招待所(北长街的一幢小楼)。因为对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只好找到司法部(当时在位于西直门的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办公)当时的公证律师司律师处,出乎意料的是律师处的领导很爽快地答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转送我们的书面意见,约见法官,并告诉我们一有消息就通知我们与高法的法官见面。记得在等通知的一二天里正好是元宵节,我们得空去了劳动人民文化宫的灯会游玩。

    元宵节过后,我们接到了去高法的通知。当时高法的新楼刚启用,旧楼尚未拆除(据说是原沙俄大使馆)。进入高法后,接待我们的法官将我们领进了一间大会议室,他说院里接到司法部的电话及看了我们书面意见后,认为尽管没有在复核程序中接待律师的先例,而且该案的卷宗尚未到京,但还是很愿意当面听取我们的意见。并说你们的报告上写的是十几位律师,所以安排了这样一间大会议室。

    我们辩护意见的共同之处是:挪用与贪污是两种恶性程度不同的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挪用罪,而挪用以贪污论处出自高法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无源之水,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对挪用抚恤、救灾财产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而对挪用普通财产的本案却因以贪污论处而适用死刑,是为不公。除了这些共同意见外,我还认为段某在案发前有阻止同案被告人企图携款逃跑的情节,避免了损失扩大,可以酌定从轻。

    当时在场的法官非常认真地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说了二点给我印象很深的意见:一是对高法的解释确实存在争论,包括高法内部;二是挪用特殊财产与挪用普通财产的量刑悬殊是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缺陷,如果你们在办案中有这样的实例,有收集整理的价值,也可考虑直接向人大反映。时间过去了二十年,很多情形我记不清了,但这次对话的要点(或称交换意见?)我记忆犹新。

    告别高法、告别司法部、告别北京,我们回到了家乡。最后我们看到的布告中,段某因在案发前有阻止同案被告人企图携款逃跑的情节,被改判死缓,其他三被告仍被执行死刑。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将挪用与贪污分列。
    那一刻,我的心中有一丝激动,我觉得北京其实离我们很近。于是后来我来到了北京执业。尽管我再也没有见到过当时的法官和官员,本文是为对他们的感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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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ger   rewg  2010-1-06  
gergerger